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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al清真认证要求

这篇将详细介绍清真认证的标准及要求。

1、适用范围

此标准适用于以生产、处理清真食品(含营养品)的企业进行食品生产和食品贸易业务的企业。

2、定义

本标准中的部分定义见下:

2.1伊斯兰教法(Shariah

2.1.1伊斯兰教法是安拉对穆斯林日常生活行为的基本规范。

2.1.2马来西亚法律认定的伊斯兰教法(Shariah)是沙菲派的教法学说。

2.2清真(halal

伊斯兰教法允许的产品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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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清真食品

清真食品是指食品或饮料及其成分是伊斯兰教法允许的,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a)不含任何伊斯兰教法规定的非清真的动物产品,不含任何未遵循伊斯兰教法宰杀的动物产品。

b)不含伊斯兰教法认为不洁净(نجس)的成分。

c)可安全食用,无毒、无麻醉成分、不对人体健康造成危险。

d)产品的预制、生产或加工过程使用的设备不被伊斯兰教法认定的不洁净的产品(نجس)污染。

e)不含任何伊斯兰教法不允许的人体组织及其衍生物。

f)在食品的准备、制作、处理、包装、存储和分发过程中必须与未遵循 a), b), c), d),e)条件所要求的食品相隔离,必须与任何其他伊斯兰教法所颁布的不洁净的东西相隔离。

2.4不洁净的东西(نجس Najs

2.4.1按照伊斯兰教法规定,下列为不洁净的东西:

a)狗与猪及其派生物;

b)清真食品被其他的非清真产品污染;

c)清真食品与非清真产品直接接触;

d)从人类或动物身体的孔、洞里流淌出来的液体,如:尿液、血液、呕吐物、脓液、胎盘、粪便,以及猪和狗的精子与卵子,但不包含其他动物的精子与卵子。

注:人类和动物(除猪和狗)的乳汁、精子、卵子不属于不洁净的东西。

e)腐肉或者清真的动物但是未遵照伊斯兰教法宰杀的;

f)酒(خمر  Khamar)、含有或混合了酒的饮料与食品都是不洁净的产品。如含酒精的饮料及可至醉的物品如毒品;麻醉剂等。

2.4.2不洁净的东西分为三大类:

a)重度不洁净的东西(mughallazah):猪和狗包括他们的衍生物,及它们身上小孔中流出的液体被认为是重度的不洁净的东西。

b)轻度不洁净的东西(mukhaffafah):两周岁以下仅食用他母亲的母乳的男婴的尿液被认为是轻度不洁净的东西。

c)中度不洁净的东西(mutawassitah):不属于重度和轻度不洁净的东西为中度不洁净东西,它们是:呕吐物、脓液、血液、酒、腐肉、从小孔中流出的液体。

2.5宰杀

遵照伊斯兰教法,宰杀应当切断食管、气管、颈部动脉、颈部静脉使动物迅速放血死亡。

2.6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是指受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规定的要求完成特定的任务。

注:不同的主管部门负责不同的领域,如伊斯兰教事务,清真食品认证,动物健康,公共健康,食品安全等等。

2.7经营场址

任何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建筑物或结构及其所在的土地,以及与食品的准备、屠宰、加工、处理、包装、存储、分销及出售相关的毗邻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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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

3.1管理责任

3.1.1管理部门应任命穆斯林为清真事务执行官,或者成立由穆斯林人员所组成的委员会,该穆斯林人员应负责确保内部清真管理制度的有效施行。

3.1.2管理部门应确保他们接受过本清真准则及其应用的培训。

3.1.3管理部门应确保有充足的资源(如人力、设施、财政及基础设施)来落实清真管理制度。

3.2生产经营场所

生产经营场所的设计、构建或整修应当能使工序流程能够控制产品污染风险,并适用于预期用途。

3.2.1生产经营场所的布局应考虑适当的工序流程、适当的雇员流动、良好的卫生条件及安全措施,包括对害虫污染及操作时交叉污染的防护措施。

3.2.2从原材料准备到成品完成的生产流程应防止交叉污染。

3.2.3生产经营场所的设计应利于清洁及适当的食品卫生监督。

3.2.4应具备充足的卫生设施并进行设施的维护。

3.2.5装卸区的设计应保证易腐产品的高效转移。

3.2.6生产经营场所应进行良好的管理和维护,以防止害虫入侵,清除潜在的害虫繁殖地点。

3.2.7厂区应与养猪场或其加工活动场所有效分离隔绝,以防止通过人员与设备造成的交叉感染。

3.2.8宰杀及加工场所仅用于清真宰杀及清真加工。

3.2.9胴体加工如去骨、分割、包装及储存应在同一场所内完成,如宰杀场,或在主管部门批准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内进行。

3.2.10宠物及其他动物禁止进入该场区。

3.3设备、器具、机器及加工辅助设备

3.3.1加工清真食品所需的设备、器具、机器及加工辅助设备在设计及构建时应便于清洁,并且不能使用或包括任何伊斯兰教法认定为“不洁净的”材料,这些用具仅用于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

3.3.2先前使用过的、或接触过不洁净东西和重度不洁净的设备、器具、机器及加工助剂应被清洗,并按伊斯兰教法要求的行仪式进行清洗(见附件 B)。

3.3.3若将重度不洁净事务生产线或包含不洁净东西的加工线转变成清真生产线,那么该生产线应被清洗,并按伊斯兰教法律要求的仪式进行清洗(见附件 B)。这一过程应由主管部门监督证明。一旦转变,这一生产线只能用于生产清真食品。不得再次重复将该生产线转换成不洁净食物生产线。

3.4环境卫生及食品安全

3.4.1环境卫生及食品安全是准备清真食品的先决条件。它包括个人卫生、服装、设备、器具、机器、加工助剂及加工、制造和储存食品的场区的各方面内容。

3.4.2清真食品生产商应采取措施:

a)在加工前对原材料及包装材料进行检查分类;

b)有效处理废物;

c)恰当储存有害的化学物质,保证其远离清真食品;

d)防止异物污染食品,如塑料、玻璃、机器金属碎片、灰尘、有害气体或烟气以及有害的化学品;

e)防止过度使用经许可的食品添加剂。

在制造及加工过程中,必要时应使用适当的检测及筛选设备。

3.4.3清真食品应在卫生条件良好的场区内加工、包装及分销,这些场区应经良好卫生规范、附件 B

伊斯兰教法中关于对不洁净的东西和重度不洁净的东西的清洗仪式的操作方法

B1 总则

无论是可见还是不可见的(消失了,或者干了的)都是不洁净物。

a)必须清洗 7 次,其中有一次需要将水与土壤混合在一起来清洗。

b)首先第一次必须清除残留的不洁净物,不管残留多少。第一次清洗后的水不能留下,然后再进行第二次清理。

c)用于清洗的土壤的数量应当足够形成悬浮液。

d)允许使用含土壤的产品清洗。

B2 土壤的条件

土壤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a)远离不洁净的东西。

b)未使用过的土(下过大雨后的土壤也视为未使用过)。

B3 水的条件

水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a)必须是天然水;

b)未使用过的水;

c)远离不洁净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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