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饲料与清真食品 |
近来,关于在动物饲料中使用动物性副产品及提取物产生了叫大争论,主要是由于20世纪90年代的疯牛病危机,这种病也被欢体生海绵状脑病(BSE) .带有动物来源成分的配方饲料需要从泌食品的角度进行考虑,即这类饲料是否改变了被饲养动物的漆直状态。本章将讨论并澄清这一问题,并为食品工业提供一此信息。 以下关于饲料加工厂检查的讨论指出了规章实施情况的不足之处。这个信息意味着食品工业者要理解:在穆斯林消费者的观含中寻求的是清洁且佳美的食品。动物饲料的问题就是一个与此有关的问题。为了阻止牛海绵状脑病(BSE) 在美国的传染及扩散,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 正式禁止使用含有大多数哺乳动物蛋白质的饲料饲养反刍动物。大多数哺乳动物蛋白质”如何理解呢?似乎一些猪肉副产品及其他一些哺乳动物副产品仍旧可以用于为反刍动物生产的配方饲料,尽管由业(USDA) 发起的主动监测没有在美国饲养的牛上发现牛海绵状脑病(BSE) , 但是,在执行饲料工业规定这一点上还是出现了一些问题。作为强制计划的一部分,在1998年,一项最初的检查指定工作,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发出,并分配到其所有的地区办公室 , 去对对所有的蓄副产品加工企业和已知的饲料加工厂,进行100%达标的检查,以查明是否遵守规定。对饲料工业的要求主要是两方面,一定服从税查,一是产品符合关于牛海绵状脑病(BSE)的规章。除了蓄副产品加工企业及饲料加工厂,其他饲料处理环节如反当动物供科、农场饲料混合不、蛋白质混合、经销都要纳人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 的监测。 对畜副产品加工企业首先要控制住蛋白质提取和向饲料加工厂及反刍动物饲养企业输送原料。所有264家备副产品加工企业都被监测,其中241家上报了滥测结果。所有1240家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 颁发许可的饲料加工厂都被监测,其中1176家上报了监测结果。6000-8000家饲料加工厂未被颁发许可,其4783家已被监测或已上报。其他涉及反刍动物饲料的厂家中,有4094家已被监测或已上报。 根据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 资料,饲料工业各个环节遵守法规的程度也不尽相问。到2001年6月12日为止,76%的已被监测或已上报的备副产品加工企业(241家中的183家)加工过在反刍动物饲料中禁止使用的材料(FDA,2003)。然而,在这183家企业中只有25家企业(14%) 出现了问题,这此企业很多是没有适当地隔离原材料,或是标记不清,或是弄混了材料。 本各类加工反刍动物饲料的企业中,27%已被监测或已上报企业(9867家中的2653家)加工过在反刍动物饲料中禁止使用纳材料(FDA,2003) 。然面,在这2653家企业中只有653家企业(25%) 出现了问题,这些企业也多是没有适当地隔离原材料,或是标记不清,或是弄混了材料。 从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 报道的数据可以看出,穆斯林关注的材料问题可能依然存在。随着时间推移,对于反刍动物,这举事件会越来越少,但是这种改进并不包括别的动物,尤其是禽类。 ·规定只适用于反刍动物(如牛), 不适用于禽类。 ·规定只是禁止大多数而不是全部哺乳动物的副产品(报告没有指出副产品的详细情况)。 ·3年间,不是100%的饲料处理者都被监测或已上报。 ·大多数饲料处理者处理过受禁止的材料。 一些企业没有通过检查是由于多种原因。 某些畜牧场主和绝大多数禽类农场主似乎还有机会使用含有曲备类副产品生产的“蛋白质补充物”的饲料,包括以猪为来源的清真食品生产这类产品。尽管不能确定动物副产品用量的具体数据,但我们部以假设。由于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 的禁令,反刍动物食用的动物副产品的量已经有所减少,这可能导致屠宰企业从牛和猪身上获得的副产品余量有所上升,这些副产品很可能出口到其他国家,也包括穆斯林占多数人口的国家。由此可见,在饲料中添加动物副产品的间题是个普遍性问题,而不仅仅限于美国一个国家。 美国和其他一此国家现行的清真认证规章要求动物的屠要符合伊斯兰教标准,但是并未控制或强调何养坏节,当穆斯林学者对“不洁"的动物饲科定又不统一时,非穆斯林对这一问题产生误解是可以理解的。有些穆斯林学者认为使用伊斯兰教法禁止种类的动物的某一部分去喂养合法动物会使合法性质的动物变为不洁的,并使其不能再用于清真屠宰,然而,其他一此学者则认为只有生存环境或食物长期不洁才符合不洁的定义。 许多穆斯林强烈地认为,如果是为了取肉、取乳、取蛋面饲养的动物,为其准备的饲料必须是植物来源的,一直延续下来的饲养方式也是这样的。其他一些穆斯林消费者则仅仅反对添加猪的副产品,而不拒绝含有其他动物产品的配方饲料。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 尽管有相关禁令,但是这些禁令在处理穆斯林关注的禁止将动物副产品用于反刍动物和禽类饲料的这类问题上似乎做得还不够。对于政府和业界比较明智的作法是尽快解决这个问题,制定比现行规章更好的指导规章,在新规章出台之前加强已有规章的执行力度。 |